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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(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) 第一类物品 衣料、衣着、鞋、帽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(含500元)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。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、酒精饮料。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,5000元(含5000元)以下的生活用品。 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,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的生活用品。 注: 1、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,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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