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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----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,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 权益,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,根据《施行社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 第二条 旅行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管理所(以下简称“质监所”)负责施行质量保证金(以下简称“保证金”)赔偿案件的审理。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: 一、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、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,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 第四条 下列情况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: 一、旅行社因自身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;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: 一、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; 第二章----管 辖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施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,后按投诉对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: 一、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; 第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 第九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,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第十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也可以 第三章----审 理 第十一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一、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; 第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。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: 一、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、导游姓名; 第十三条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,经审查,符合相办法受理条件的,应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,应当及时将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 第十五条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,可以与请 第十六条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,能够调解的,应当在查明事实,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,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,达成协议。 第十七条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,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: 一、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,右以决定撤消立案,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; 第十八条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》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。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》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。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由诉。 第四章----附则 第二十条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。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。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予受理。 第二十一条 质监所受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。有特殊原因的,经上级质监所批准,可以延长审理30日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发布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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